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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民法典到法院打官司败诉了是否侵犯对

来源:磨具公司 时间:2024/10/16
民事诉讼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诉讼中,一方基于自身的认识和证据,向法院提出具体诉讼请求,败诉后是否侵犯对方名誉权,又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日,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认定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柳州某公司与四川某公司签署《模具承揽合同》以及相应的《模具开发技术协议》,约定由四川某公司为柳州某公司设计、加工和制造CNC、CNM项目模具。2年3月,柳州某公司委托重庆某公司对CNC尾门外装饰板安装板模具以及CNM尾门外装饰板左/右安装板模具型腔材质进行了测试,测试结论为材质不合格。2年10月,柳州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四川某公司退还模具款3万余元和赔偿检测费元。但该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均驳回了柳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后,四川某公司认为柳州某公司和重庆某公司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其商业信誉的严重下降,同时还直接造成了四川某公司的巨额经济损失,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四川某公司主张柳州某公司、重庆某公司实施的行为使其商业信誉降低,实质是认为柳州某公司、重庆某公司实施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四川某公司应当举证证明柳州某公司、重庆某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该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害后果。四川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重庆某公司出具的《测试报告》未被法院采信,以及柳州某公司的起诉未得到法院支持。同时,四川某公司无证据证明柳州某公司、重庆某公司对外公布了测试结果。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柳州某公司对四川某公司提起诉讼以及重庆某公司出具《测试报告》的行为对四川某公司构成侵权。因此,原告四川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法官说法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审判程序制度。“诉讼侵权”这类侵权责任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并未做具体规定。根据民事侵权法的一般理论,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条件是存在主观过错。当事人依据一定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败诉,可能囿于举证能力不足或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偏差,败诉是国家司法干预的结果,不能苛求当事人起诉前预知法院的裁判结果,也无法推断出当事人在起诉时存在主观过错。同时,诉讼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被告当事人依法理应配合,且应当对此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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