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参保范围
1
具有本市户籍人员(除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人员);
2
取得了本市居住证的市外户籍人员。
参保登记地点
1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经办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2
取得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参保缴费经办在个人取得居住证所在地乡镇或社区;
3
城乡居民还可通过银行经办网点、网上银行和手机app缴纳费用。
办理参保缴费时间
1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跨年度缴费,本年度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需在这个时间段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待遇。
2
新增户籍(含取得居住证)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应在取得户籍(居住证)、被释放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转业退伍、市外医保关系转入等人员按转移接续相关规定办理参保。
关于退费和更换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医保费一经缴纳原则上不予退还。只有在未进入下一年度待遇享受期内死亡人员可以办理退费。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换缴费档次。
参保缴费后可以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1
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了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待遇。
2
新增户籍(含取得居住证)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办理参保后,自缴费之日起享受相应参保待遇(90日之内办理的缴费)。
3
对符合参保城乡居民医保条件的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参保或者未按规定续保的可在中途参保,自缴费之日起将设置90日参保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满后才可以享受相应的参保待遇。
初次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的资料
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时需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户口簿(三种参保身份证明资料任选其一)。
年度缴费标准
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设置两个缴费档次:第一档元/人/年,第二档元/人/年。
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人员,可享受住院、特殊疾病门诊、普通门诊和大病保险待遇。
1
住院医疗待遇分为市内住院、省内住院、省外住院,报销标准分别为:
2
特殊门诊医疗待遇:
(1)、在哪里办理特殊门诊
参保人员申请特殊门诊病种必须符合《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并由医保经办机构或认定机构进行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认定。参保人员的特殊疾病门诊病种最多可申请5种。
(2)、认定标准
参保人员申请认定门诊特殊疾病时需提供的资料:一年内(含一年)医院的检查报告及有确诊意义的就医治疗资料,医院出院证明书(原件盖章或加盖病案室印章的复印件)。
(3)、哪些病种纳入特殊门诊报销范围:四类病种纳入的特殊门诊报销范围,共有37个病种。
(1)第一类(6种)
重症肌无力、癫痫、痛风、支气管哮喘、肺间质纤维化、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
(2)第二类(27种)
1-10(高血压2级及以上、糖尿病、肺心病伴心功能不全、扩心病伴心功能不全、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阻塞性肺病、帕金森氏病、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干燥综合征)、11-27(精神疾病、强直性脊柱炎、冠心病伴心衰或伴严重心律失常、风心病伴心衰或伴风湿活跃、心瓣膜病换瓣术后、安心脏起搏器术后、系统性红斑狼疮免疫治疗、活动性结核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活动性肝炎、肝豆状核变性、慢性肾功能不全、重症地中海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3)第三类(3种)
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4)第4类(1种)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4)、支付范围
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且属于《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支付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3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1)、在哪里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以报销
参保人员在市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3)、支付范围
按照雅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管理办法执行,报销范围为《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除有限制条件以外的药品和普通门诊诊疗项目范围治疗项目。
4
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后分段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最低不低于50%,不设封顶线。
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金额计算方式
1
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金额依次按比例递减,第一次住院按起付标准的%执行,第二次住院按起付标准的7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起付标准的40%执行。
2
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精神病或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治疗为第一诊断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以参保人员该年度所住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执行。
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生育保险规定标准第一档按35%支付、第二档按50%支付。生育报销标准为顺产元,剖宫产元。一档顺产元,剖宫产元。二档顺产1元,剖宫产元。
参保人员如何办理住院
参保人员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身份医院办理入院记账手续。
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出院
参医院、医院、医院住院的,出院时应使用社会保障卡即时结算医疗费用。出院7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
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的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累计支付不得超过当年城乡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超出部门在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
使用医用材料将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在使用《材料目录》中的医用材料时,按照国产、进口材料按乙类费用进行分类报销,第一档报销标准为国产35%、进口15%。第二档报销标准为国产80%、进口60%。个人垫付医疗费用使用《材料目录》中的医用材料时,需提供医用材料属国产或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提供的,将按照进口医用材料标准进行报销。
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血液透析人员费用将如何报销
1
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血透治疗的,将实施按次付费。
2
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血透治疗,按异地就医政策及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医院将如何报销医疗费用
1
参保医院住院,应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出院之日起90日内,持出院证、住院费用清单、发票、定点医疗机构证明和等级证明及病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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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医院住院以及因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出院后90日内,由参保人或委托人持相关有效凭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经办点办理审核结算。
来源:天全县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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