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贡市财政局、自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自人社发[]75号),荣县人力资原和社会保障局、荣县财政局、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荣人社发[]号)。
申报时间:从年6月1日起,每月1-5号(法定节假日除外)。
医院收件地点:一楼大厅“特殊疾病认定办”。
医院受理乡镇范围:双古镇、观山镇、复兴乡、于佳乡、长山镇、来牟镇、保华镇、留佳镇、铁厂镇、度佳镇十个乡镇的参保居民。
医院受理认定疾病范围:
第一类(10种):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风心病)、高血压Ⅱ期及以上、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心脏换瓣术后及心脏起搏器手术后、糖尿病(伴有并发症)、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癫痫、类风湿关节炎。
第二类(4种):恶性肿瘤的治疗、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期)、肝硬化(失代偿期)。
申报时需提交材料:
1、提供一年以上或近一年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鲜章),与申报病种相应的检查报告等。
2、《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报表》一份(在医院“特殊疾病认定办”领取),表上贴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
3、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或户口簿复印件。
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参保居民经鉴定符合《自贡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准入标准》要求的,当月将鉴定确认表报医保局备案,次月即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特殊报销待遇。
1.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70%报销,每年限额报销元。
2.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产生的符合本病种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按照70%报销,每年限额报销元。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扣除免收的一般诊疗费、院内会诊费后由基本医保报销90%。精神病治疗在县域内无法治疗的,经办理转诊转院和县医保局备案转至市级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县域内政策执行。其中,第一类、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一个年度限额报销元,同时有第一类和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的贫困患者,不能累加报销。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费用超过10%以上的,由民政救助、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兜底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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