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建档立卡脱贫人口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普通居民门诊统筹报销年度起付线标准为50元,报销比例为50%,农村建档立卡人口门诊统筹报销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70%。
(二)提高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住院报销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乡镇起付线元,降低50%后为75元,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为元,降低50%后为元,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
(三)提高建档立卡脱贫人口门诊慢性病医疗报销待遇
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对18种普通慢性病(1.高血压2.风心病3.肺心病4.心肌梗塞5.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6.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7.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8.肝硬化9.慢性肾炎10.糖尿病11.再生障碍性贫血12.类风湿性关节炎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癫痫15.精神障碍16.活动性结核病17.帕金森病18.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75%,每年每人限额元,和4种重大慢性病(1.恶性肿瘤放化疗2.白血病3.终末期肾病4.重症精神病)政策范围内报销90%,封顶线每人每年15万元。
(四)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水平
对医疗保障救助对象住院报销,取消其大病保险住院报销起付线,按照大病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封顶线提高到每人每年50万元。
(五)提高参保资助水平
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和孤儿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其他保障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资助。
(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按政策报销后,仍有支付困难并可能导致贫困的,在以下方面进行医疗救助。
1、对医疗保障救助对象中对因患18种慢性病和4种重大慢性病,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自付合规费用超过元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
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含同次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0%的比例救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供养人员按%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7万元。
3、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救助。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后,对超出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按90%的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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