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主要内容包括:一、经常性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二、紧急救助制度。紧急救助主要是指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的对灾民的紧急救助和应急救助行动。也包括对灾民延续一段困难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与修复工作的救助。三、临时性的救助。临时性救助主要是指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流浪儿童的救助。四、支持倡导开展社会互助活动。通过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的民间组织,以及倡导开展群众之间经常性的互助互济活动,来达到社会互助,对困难群众起到帮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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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
(一)认定条件凡具有我县农村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且户籍状况和财产情况符合政府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分四个类别:年的农村低保标准一类为月人均保障元,二类为月人均保障元,三类为月人均保障84元,四类为月人均保障58元。为突出保障最贫困群众,一、二类对象必须是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家庭。困难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以单独立户后纳入低保范围,无法单独立户的可按单人户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具体认定条件为:
1一类对象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下列3种类型家庭,即:
(1)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2二类对象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下列4种类型家庭,即: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一)、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3三、四类对象为虽有劳动能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或多病,导致维持基本生活困难较大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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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成员隐性收入无法核实,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3)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法定劳动年龄男18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除外)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4)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家庭(特殊原因除外);
(5)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配合调查核实的;
(6)为享受低保采取违法收养、故意分户或变相分户等行为造成生活贫困的;
(7)购买商品房、高标准建设住房及安排子女高价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8)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9)因赌博、吸毒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且尚未悔改的;
(10)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有规模养殖业、种植业的;
(11)拥有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购置3万元以
上经营车辆和大型农机具的,有财政供养人员的;
(12)红白事大操大办、赌博和其他违法犯罪造成生活困难的。(二)申请审批程序个人申请,乡镇受理、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贫困状况评估、研究审核、县民政局抽查审批。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初步审核的主体责任是各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必须由乡镇包村领导、驻村干部与经办人员组成3人小组进行;全面运用农村低保家庭困难状况评估指标体系,通过科学评估准确认定对象和确定类别。复核审批的主体责任是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新纳入的低保对象,必须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
农村低保严格执行有效期管理办法,必须认真落实定期核查机制,对特困人员和农村低保一类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农村低保二类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根据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增发、补发、减发和停发低保金,将因车祸、患病等其他突发性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
入,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退出保障范围,并实行书面告知制度,做到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保障对象有进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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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
(一)认定条件凡是我县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月保障标准为人均元),户籍状况和财产状况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困难居民。分全额保障对象和差额保障对象两种补助类别。
1金额保障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家庭主要成员肢体重度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且同时有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家庭主要成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留守人员仅为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困难家庭以上4类家庭。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金额保障。
2差额享受保障对象(1)家庭主要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含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无其它收入,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2)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的老年人;
(3)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4)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
(5)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家庭;
(6)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在册宗教教职人员;
(7)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8)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城市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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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1)家庭经济状况未申请和授权核对机构进行核查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申请人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
(4)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机动车辆、船舶、房屋(除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债权等财产状况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
(6)申请人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的家庭;
(7)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8)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家庭;
(9)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10)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家庭;
(11)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家庭;
(12)各类服刑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3)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14)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其他家庭;
(15)不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低保的家庭。
(二)申请审批程序“个人申请、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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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
(一)认定条件1.孤儿的认定条件: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视力残疾人,且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指: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申请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上报、审批认定。
(三)补助标准特困供养对象(分散供养的)年的标准为月人均补助.17元。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生活补助,一次性发放12个月其原享受的生活补助。
孤儿为月补助元。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至学业结束。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生父母并履行抚养义务的孤儿及年满18周岁不再继续接受教育的孤儿,要及时停止保障。4
残疾人两项补贴(一)认定条件凡具有我县常驻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顾护理支出,重点补贴对象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二)申请审批程序本人自愿申请、乡镇政府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定。
(三)补助标准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
2.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保障的残疾人不得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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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一)医疗救助对象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4.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5.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本人申请,乡镇初审,张榜公示,民政部门审批。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医疗救助的可持相关材料交县合管办审核后,有县合管办报县民政局审批,其他重点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也可持相关材料直接到县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年我们医院、医院、医院、医院、秦安县妇幼保健院签订了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并且预拔了医疗救助经费,医院患病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全部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同时对全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度精神病人、90岁以上高龄老人参加新农合和城镇医保进行了资助全覆盖。
(三)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最高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个人负担部分给予救助。省级确定的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为3万元。
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省级确定的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标准为6万元。
从年9月30日以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再报销后,个人自负规费年累计超过元的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全部给予解决。在省外或者还没有实现“一站式”医院进行诊疗的患者,申请大病救助与民政医疗救助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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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一)认定条件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
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合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申请审批程序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后置审批”的救助程序,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待急难情况缓解后,再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对于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
(三)救助标准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因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救助的对象,根据损失造成困难的不同程度,给予相应的救助。对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需求较少的,由镇人民政府从预拔的临时救助资金中及时给予元以内的救助;对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内或者家庭经济刚性支出5万元-10万元的,民政部门将协调财政部门在最短的工作日内及时给予0元以内的救助金;对经济损失在5万元一10万元之间或者家庭经济刚性支出10万元-20万元的,民政部门将协调财政部门在最短的工作日内及时给予00元以内的救助;对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或者家庭经济刚性支出超过20万元的,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分管民政的县长签字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元的救助金。
支出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
基本计算方法:临时救助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我县为元)×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最长不超过6个月。7
自然灾害救助(一)救助的重点对象1、受灾特困供养人员;
2、受灾的低保户;
3、受灾的困难优抚对象;
4、受灾的困难残疾人;
5、因灾住房倒塌或住房严重受损无自救能力的灾民;
6、其他因灾造成生活困难无自救能力的灾民。
(二)救助项目和标准1.应急救助。主要是开展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饮水、取暖等临时生活困难。灾害应急救助一般以15天为一个救助周期。
救助标准为:
(1)因灾紧急转移安置补助10元/人/天;
(2)口粮补助1斤/人/天;
(3)医疗补助50-元/人(次)。
2.过渡性救助。主要是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的“三无”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和“三孤”人员(孤老、孤残、孤儿)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时段根据受灾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暴洪灾害过渡期救助期限为3个月,地震灾害过渡期救助期限为6个月。
救助标准为:过渡安置期间按每人每天10元发放生活救助金。因灾造成的“三孤”安置人员,按每人每月元发放过渡期生活救助金,过渡期满后,纳入正常的“三孤”人员管理范围予以救助。
3.冬春救助。重点是解决受灾人员因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冬寒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2月,春荒救助时段为每年的3-5月(一季作物区为每年的3-7月)。
救助标准根据省上冬春救助指导标准,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救灾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和需救助家庭人口数等因素,制定本地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标准。
4.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主要是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依照《甘肃省干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应急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公斤基本生活用水。除无自救能力受灾群众享受金额救助外,其他受灾群众按实际取水距离分近、远、极远3类(即2公里-10公里为近距离,10公里-30公里为远距离,30公里以上为极远距离),分别按实际水价(含运费)的20%、40%、60%的比例按月救助。
5.倒损住房救助。主要是帮助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造成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原则上重建基本住房补助00元/户,维修住房补助元/户。
6.遇难人员家属救助。主要是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因灾死亡抚慰金发放标准为元/人。
(三)救助程序及资金发放自然灾害救助的程序是:个人申请、村委评议、乡镇审核、县区审批。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区民政局将救助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区财政局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直接划入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通过“一折统”发放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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