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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传定西市安定区年社会在

来源:风心病治疗 时间:2018-7-25

一、城市低保

(一)保障标准

安定区城市低保保障指导标准由去年的元提高到元。

(二)不予保障有关规定

1.申请人家庭按自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摊算,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人均占有量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拥有机动车辆、商铺、船舶、出租门面(房屋)以及住房条件明显好于当地一般居民且没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3.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包括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组成、就业状况)、承诺事项存在虚假信息、入户核查提供不实住址、不配合入户调查的;

4.家庭经济状况未经核查的;

5.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就业的;

6.因超出自己的经济能力购置、修建房屋以及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形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7.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8.县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二、农村低保

(一)保障标准:农村低保一类对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元,年元;农村低保二类对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元,年元;农村低保三类对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4元,年元;农村低保四类对象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8元,年元。

(二)分类施保有关规定

1.一类对象(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①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②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③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一类保障范围。

2.二类对象(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①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②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③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④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因供养大中专学生刚性大额支出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视情纳入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范围。

3.三类对象(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家庭):

①因灾难事故,造成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②生活比较困难,且供给大中专学生的家庭;

③家庭成员残疾、常年患病和供养多个老人的困难家庭。

4.四类对象(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家庭):

①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②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③家庭主要劳动力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④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⑤其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二)不予保障有关规定

1.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消费性车辆、商品住房、出资工商企业、在编财政人员、3万元以上存款的家庭,一律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2.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不配合核查家庭收入的家庭;

3.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4.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

5.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6.因赌博、吸毒、非法婚姻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7.为享受低保采取违法收养、故意分户、变相分户或变相拼户等行为造成生活贫困的;

8.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不计算领取的低保金后,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年全省农村低保指导标准的,全部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三、城乡低保工作程序

城乡居民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民政站受理申请→汇总家庭成员信息→上报县区民政局或提交相关部门信息核对→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条件的入户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民主评议(听证评议)→综合评定保障资格和补差类别→乡镇(街道)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

四、特困供养

(一)特困人员认定: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的认定依据我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有关规定执行。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我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我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按照就高原则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区民政局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

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城市特困供养

(三)城市特困供养:补助标准由去年的元提高到元(基本生活级补助标准元,护理照料补助标准元)

(四)农村特困供养

1.农村特困集中供养补助标准:年每人元(其中护理照料补助不低于元)

2.农村特困分散供养补助标准:年每人元(其中护理照料补助不低于元)

(三)护理照料标准

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护理照料标准原则上划分为三档:

1.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的护理照料费用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上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元)确定;

2.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的护理照料费用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上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元)确定;

3.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的护理照料费用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元的标准确定。

五、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4.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5.孤儿。

(二)救助方式

1.参合参保救助。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全额保障对象(执行分类施保的农村一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农村低保二类、三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分别按照缴费总额的20%、10%资助,城市低保差额对象、农村低保四类对象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部分按照缴费总额的5%资助。参保参合资金在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直接划拨个人一折通账户。

2.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合规自付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不设起付线,超出起付线的合规自负费用按一定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自付费用全额救助;城市低保全额对象和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按照90%的比例给予救助;农村低保二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市低保差额对象和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合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按照本年度城乡低保年保障标准的4倍设置起付线,超出起付线部分的合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为3万元,最低救助指导限额为元(低于元的按照元救助)。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合规自负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保险再次报销后,个人合规自负年度累计费用(年度累计费用计算以住院时间为准,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超过元以上部分(单次住院个人合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元以上部分给予救助,再次住院的,对其个人合规自负医疗费用全部兜底救助;单次住院个人合规自负医疗费用未超过元的不予救助,对经多次住院个人合规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元的部分给予救助),不再按比例进行救助,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政策全部兜底解决。对于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救助,不得重复救助。自年9月30日起执行。

3.门诊救助。门诊救助要严格执行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病种,以特殊门诊救助为主。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和农村低保一类对象的特殊门诊和普通门诊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负费用全额报销;农村低保二类对象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按照20%的比例给予救助。门诊救助原则上每名患者每年救助一次,特殊门诊救助最高指导限额为1万元,普通门诊救助最高指导限额为元。

4.重特大疾病救助。从年1月1日起,全省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调整扩大为50种。病种范围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医院入院治疗。特困供养对象和孤儿合规个人自负费用全额救助;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合规个人自负费用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农村低保三四类和城市低保对象合规个人自负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按照本年度城乡低保年保障标准的4倍设置起付线,超出起付线部分的合规自付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实施了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民政部门在核定医疗救助资金时要减去在医疗机构已经救助的医疗救助资金。重特大疾病单病种年度最高救助指导限额标准为6万元。

■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救助对象需持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孤儿证、建档立卡贫困证明和当季度低保资金、特困供养资金、孤儿资金发放明细等材料,到乡镇民政工作站填写《安定区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审核审批表》后,医院、医院、医院、定西医院、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卫生院、定西市安定区妇幼保健院、医院等7家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住院费用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对定点医疗机构无法医治转外就医的特殊病例,因条件限制无法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救助对象,仍按有关文件规定的一般救助程序、救助标准实施医疗救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大病保险所规定不属于医疗报销范围的,不能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六、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不受户籍、身份等的限制。

(一)对象范围

1.家庭对象(有5类)

a.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b.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c.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d.因供给大学生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e.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个人对象(有4类)

a.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b.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c.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d.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

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八类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金额按照家庭人口总数或救助人数、救助月份和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计算。救助月份原则上以一个季度为基准,必要时视其情况适当救助。

(1)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的救助标准比其他救助对象上浮30%。

(2)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的救助标准比其他救助对象上浮30%。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适当救助。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的救助标准比其他救助对象上浮20%。

(4)因供给大学生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元。

(5)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给予适当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元。

(6)享受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因疾病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生活、医疗照顾后仍出现困难的,视困难程度,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元。

(7)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适当救助,或采取发放衣物、食品等方式予以救助。

(8)在临时救助制度中探索建立“特别救助”项目,对遭遇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困境家庭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特别救助。特别救助金额可由县区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研究确定,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

(三)救助受理

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可采取以下受理方式:

1.依申请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

(四)审核审批

根据急难程度,临时救助审批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1.一般程序

a.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由驻村(社区)干部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核实,提出救助意见,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居民小区张榜公示3个工作日,群众无异议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b.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在信息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五)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

(2)发放实物;

(3)提供转介服务。

七、残疾人“两项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城乡低保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持有第二代《残疾征》的智力、精神、视力、肢体及四种多重的一级残疾人和智力、精神及二种多重的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元。政策依据是《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定政发45号)。基本要求是:一是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赡养、抚养和扶养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委托人代办申请。二是审核程序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进行逐级审核。三是按月采取惠农“一折统”或社会化形式发放补贴。

八、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是以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评估,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智、高龄等特殊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者入住机构养老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政策依据是定西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联合下发《关于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定民发[]12号)。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是特困人员及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经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养老机构审核、老年人能力评估、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等程序确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元,其中对居家的困难老年人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打入“一折通”,对入住机构的困难老年人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养老服务机构。

九、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54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民发[]号。

(二)救助对象:具有定西安定区城乡常住户口,丧失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查找不到另一方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享受孤儿待遇申请书;

2、孤儿户口簿复印件、1寸照片;

3、父母双方死亡证明、失踪证明(由法院宣告失踪或公安出具证明)或服刑证明;

4、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监护协议、一折统帐户复印件;

6、甘肃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四)办理流程: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配合)调查→乡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资金发放,并发放《儿童福利证》。

(五)停止发放。孤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收回并注销《儿童福利证》,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校就读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一方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抚养义务。

(六)补助标准:孤儿每人每月补助元,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足额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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