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开始了,很多群众都在咨询相关问题,现就将《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中有关“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介绍给大家:
第十一条参保居民住院时间必须达到48小时以上(转诊、死亡、分娩、年终结账、恶性肿瘤放化疗等特殊情况除外)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规定比例承担。参保居民同年度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同年度多次住院的扣除一次起付线)。
(一)起付标准。定州市内乡镇卫生院(含南城、北城、社区服务中心,下同)元,医院、医院元,医院(定州市妇幼保健院、医院)元,医院(医院、医院)元,医院2元,医院3元。
(二)床位费支付标准。定州市内乡镇卫生院、医院及中心卫生院15元,医院(定州市妇幼保健院、医院、医院)20元,医院(医院、医院)25元,医院30元,重症监护室50元。
(三)支付比例。依据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中的甲类费用比例支付:定州市内乡级卫生院为85%,一级及中心卫生院80%,医院(定州市妇幼保健院、医院、医院)为75%,医院(医院、医院)为70%,医院55%,医院50%。乙类费用比例支付:在自付2%的基础上再按照甲类比例报销。对使用中医药(包括: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列入报销药物目录的中药制剂)治疗的医药和诊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居民外地就医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及未按规定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相应降低十个百分点。
(四)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医共体内各成员单位实行大型诊疗设备资源共享,医院进行检查所产生的费用,按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缴纳医保的年限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挂钩,自年开始,连续缴费每满5年,居民医保基金报销比例可相应提高两个百分点,但最高不超过六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门诊医疗保险待遇。门诊定额包干费用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从基金中提取,由个人支配,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年终不清零,可结转,可继承。
第十五条门诊慢性疾病病种及待遇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心脏病、结核病(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结核性腹膜炎、骨关节结核、泌尿生殖系结核)、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身性心肌病)、风心病、脑血管病后遗症、中期以上糖尿病、高血压病Ⅲ期、慢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消化系统溃疡(胃、十二指肠溃疡、溃疡性结肠炎)、重症精神病、股骨头坏死、类风湿性关节炎、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心肌病(原发性)、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系统性硬皮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慢性骨髓炎、癫痫等。
门诊慢性病待遇:通过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在乡镇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检查治疗、购药发生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门诊慢性病实行定额管理,医院元,医院元;本地报销比例为65%,异地报销比例为55%;年度内每人最高累计支付不超过2元。
(二)门诊大病病种: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脏器移植、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共七种重大疾病可按规定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医院元,医院元;本地报销比例为85%,异地报销比例为80%。
第十六条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个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含住院支付和门诊支付)。
第十七条生育住院待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支付。正常产住院分娩产妇补助元,剖腹产住院分娩产妇补助0元,计划外分娩不补助。
第十八条“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待遇。符合我省“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卫计部门确定的白医院进行复明手术的,按每例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但补助总额不超过病人住院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建立大病保险基金,按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第二十条建立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按每人每年25元的标准提取,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赔付标准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执行。对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按照标准赔付,意外伤害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住院治疗跨待遇享受期的,对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按出院时间确定其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对未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在上一个待遇享受期结束时办理住院费用结算手续,并重新办理入院,按参保年度享受待遇。
第二十二条参保居民在市外就医实行备案制度。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医院应为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医院)。因病情紧急,来不及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可在转院7个工作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并补办手续。居住在外地的参保居民,需要在居住地住院治疗的,可通过电话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点击阅读原文发布招聘租售
转让
二手
交友
赞赏
转载请注明:http://www.xiaogou11.net/zlfxbyy/20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