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参保居民受益面,减轻患慢性病和重症的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居民最大受益程度,年盐山县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重症申报工作自2月23日正式启动。
门诊慢性病和重症病种类慢性病包括:肝硬化;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功能亢进;活动性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风心病;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肾炎;癫痫;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精神障碍;心肌梗塞;血管支架(支架后用抗凝剂治疗);帕金森;肺心病。
重症包括:恶性肿瘤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血友病治疗。
慢性病和重症补偿范围符合上述慢性病病种和重症补偿范围内的门诊诊疗费用和门诊药品费用。
鉴定程序慢性病:参保患者填写《沧州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鉴定申报表》,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和近一年的门诊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向户籍所在乡镇定点卫生院申报,由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保所统一上报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县人设局社保股,经市局专家组鉴定合格后,方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重症:参保患者填写《沧州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重症认定申请表》,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和近一年的门诊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书(须载明治疗建议)等资料,可随时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申报病种诊断和治疗明确、依据充分的及时予以审核认定,并从认定之日起享受门诊重症医疗待遇。门诊重症医疗待遇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后仍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认定。
支付标准门诊慢病:参保患者可在经办机构指定的门诊慢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定点卫生院和一家县级医疗机构(共两家)作为本人门诊慢病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情况可选本市传染病、精神病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购药直报。参保患者在经办机构指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病种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元,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重症:参保患者可在经办机构指定的门诊重症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重症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患者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重症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只负担一次起伏标准(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伏标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参保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重症医疗待遇。
补偿程序和时间安排对于年被确定为符合门诊慢性病和重症标准的参保居民直接在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报免。需到市外购药的重症患者需要填写外购、外检审批表,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本次慢病、重症申报工作分为摸底汇总、初筛、汇总上报。具体时间以各乡镇政府社保所、社区居委会通知为准。有关详情可以咨询县人社局社保股、县政务中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窗口以及各乡镇社保所(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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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吕金强供稿、县政务中心王云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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