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对象是指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户籍状况和财产情况符合规定的困难家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施保,为突出保障最贫困群众,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必须是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家庭,具体类别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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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保精准认定条件
一类保障对象
1.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2.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二类保障对象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2.家庭主要劳动力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间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疾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
三类保障对象
1.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2.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3.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领证户或二女结育领证户;4.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四类保障对象
1.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3.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5.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农村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生活补助的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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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出保障范围认定条件
1.按照酒泉市民政局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对农村低保家庭“五有”情形进行界定的通知》(酒民电〔〕44号)要求,精准认定现有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对农村低保家庭有5万元以上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有财政供给人员(仅限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有购买商品房(不含征地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有经商办理市场主体、有3万元以上存款等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五有”家庭全部退出保障范围。
2.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剔除领取的低保金后,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农村低保标准的,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退出保障范围。
图/文:社会事务中心
总监制:杨国军监制:刘丽蓉编辑: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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