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定州发布《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城乡居民缴费标准、日期以及其他相应规定,并将城乡居民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涉及人员
据了解,此次涉及人员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在我市长期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未在原籍参加医疗保险,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市公安局办理暂住登记的;
2.能够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我市的营业执照、房产登记证明或结婚证明等相关有效证件的;
3.在我市就读的在校大学生、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在校生。
缴费时间:
缴费期为年的12月28日至年1月20日;享受待遇的期限为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为保证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的连续性,当年参保缴费的大学新生入学后即可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30日前。
缴费标准:
年全市城乡居民(年龄界定时间为年12月31日)个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其中,对低保、重残、五保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城乡困难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及所有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不缴费,其参保费用参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助;城乡居民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18周岁以前,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担;对60—69周岁、70—79周岁老年人的参保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民政局分别按30%和50%的标准予以救助,不足部分由个人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需全额缴费,不享受各级政府补助。城乡居民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直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收缴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方式收缴:
(一)城乡居民以家庭(以户籍为准)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负责代收代缴。
(二)新出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出生3个月后或按自然年度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父母没有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新生儿不可以参保。
(三)无法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各类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组织统一参保。
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实行分级支付。按照卫医院等级和各医疗机构的医疗消费水平,确定待遇支付标准(包括起付标准、床位费支付标准、支付比例等)。具体细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二)门诊医疗待遇
门诊医疗待遇包括:门诊定额包干(年度暂定为40元/人/年,限于全市范围内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家庭签约医生服务费、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具体细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基本医疗保险转接
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中年12月31日前,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2年可折合1年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缴费不足2年的,不予计算;年1月1日后,按连续缴费满4年折合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合年限从参保居民年满18周岁后的参保时间开始计算;折合最高年限不超过5年。
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于下列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费用;
(二)健康体检、计划免疫、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费用;
(三)工伤医疗费用;
(四)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费用;
(五)整形美容、假肢义眼、义齿、助听器、眼镜、视力矫正、计划生育手术、各种因素的终止妊娠、不孕不育症治疗、性功能障碍、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刑事肇事、酗酒、吸毒、服毒、戒毒,自伤、自残、自杀(重症精神病除外)、医疗事故、各种医疗技术鉴定、非疾病诊疗项目等;
(六)城乡居民意外伤害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医疗费用;
(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与所患病种治疗无关的药品、材料等医疗费用及非医疗费用;
(九)其他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费用。
参保不缴费,报销待遇高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惠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为提高我市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根据省、国家政策要求,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不再缴费,由财政部门全额补贴,以减轻参保居民负担,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为此,我市制定了《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的实施方案(试行)》(定人社字37号),具体政策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一般门诊医疗费封顶线由每人每年元提高到元,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70%。
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普通慢性病和重大慢性病)含18种普通慢性病及4种重大慢性病。
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18种普通慢性病报销比例由65%提高到75%,封顶线由元/年提高到元/年,;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和重症精神病等4种重大慢性病报销比例65%提高到90%,封顶线由2.6万元/年提高到15万元/年。
18种普通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障碍、活动性结核病、帕金森氏病、气管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
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
1、起付线。在各级定点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
2、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1)在市内乡级定点机构住院,报销由85%提高到90%;在县级定点机构住院,由75%提高到90%;在市内市级定点机构住院,由70%提高到90%。
(2)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市级、省级及以上其它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仍按照我市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但可享受关于大病保险住院报销、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等报销救助政策。
(3)未经参保地医疗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市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且不得享受关于大病保险住院报销、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等报销救助政策。
3、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取消大病保险住院报销起付线,按照参保地大病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报销,大病保险年度支付封顶线提高到50万元。
4、医疗救助
(1)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助。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具有18种普通慢性病和4种重大慢性病资格的人员,在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后,合规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元以上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
(2)住院医疗救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含同次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7万元。
(3)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住院报销和住院医疗救助后,对超出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90%的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在医保局业务大厅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均设置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站式”报销结算专用窗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结算提供便捷服务。
医疗保障救助-
监督举报-
定州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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