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对象认定相关指标解释
一、农村低保类别认定解释说明
(一)一类对象:
1、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家庭无劳动力指:家庭成员中无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的成员的家庭。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指:以供养未成年人家庭中所有劳动力亡故的家庭;
家庭主要劳动力指: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的家庭成员,且在家庭长期承担基本生产生活的主要劳动力。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重病指:主要以50种重特大疾病为主;
重残指: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残疾类别认定以残疾证为唯一依据。
(二)二类对象: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以上家庭主要指: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以上类型的疾病,疾病类型的认定依据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主。
2、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注:慢性病依据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认定;肢体轻度残疾依据残疾证进行认定,肢体轻度残疾主要指肢体二级、三级、四级残疾。
3、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患50种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4、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本条主要指:家庭主要劳动力智力、肢体、精神、视力中度残疾(视力二级、智力、精神三级含多重、肢体二级),且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可以依据本条规定,纳入二类保障范围;家庭主要劳动力听力、言语残疾的家庭不再纳入二类保障范围。残疾类别认定以残疾证为唯一依据。
5、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主要指:在生产生活中遭遇突发事件,比如车祸、摔伤等原因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重点以青壮年家庭为主。
(三)三类对象:
(1)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
注:学生认定依据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为准(供养2个或2个以上大学生,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纳入二类)。
(2)因家庭成员患重病(患非50种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3)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4)因发生重大变故或意外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单亲家庭主要指: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与单身家长居住在一起的家庭。
(5)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主要指:家庭成员在生产生活中遭遇突发事件,比如车祸、摔伤等原因导致家庭刚性支出增加,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四类对象:
(1)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注:羁押、服刑以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2)既供养2个以上(含2个)未成年子女又赡养体弱的老人或既赡养2个以上(含2个)体弱的老人又供养未成年子女,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家庭成员中有1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重残,通过实施前两次专项临时救助且经入户调查后,家庭基本生活依然特别困难的家庭,要及时纳入相应保障类别,认真做好政策过度衔接,以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以上所有对象,如同时符合多个保障条件,按照就高原则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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