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院一审认为:首先,《太极熊猫》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太极熊猫》整体画面从其表现效果来看,是随着玩家的不断操作,呈现在屏幕上的“连续动态的图像”,符合类电作品的定义。其次,《太极熊猫》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在ARPG类电子游戏中,角色的选择、成长、战斗等玩法设置本身具有叙事性,以游戏界面设计体现的详细游戏规则,构成了对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是一种被充分描述的结构,构成作品的表达。再次,《花千骨》游戏在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及其选择、安排、组合上整体利用了《太极熊猫》的基本表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美术、音乐、动画、文字等一定内容的再创作,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最后,就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言,两被告开发、运营《花千骨》游戏所获的利润已明显超过蜗牛公司主张赔偿数额,法院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对于蜗牛公司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万元并消除影响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高院经审理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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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濮某某、第三人王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苏绣是画稿、图案、造型、针法、绣工、色彩、技艺、装裱等多方面的综合体现,苏绣绣品制作需要刺绣艺人通过多种颜色的使用和针法的灵活应用,使绣出的物像更真实生动、质感毕现。在本案的审理与裁判中,法院充分考虑刺绣传承与发展带有明显的公益性,根据习近平提出的“支持和扶持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总体方针,坚持平等保护、适度保护的原则,兼顾刺绣艺人与底稿作品作者的利益诉求。一方面充分保护底稿作品著作权,对于未经许可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予以制止。另一方面保障刺绣艺人的创作需求,通过赋予刺绣作品独立的著作权对绣娘工作予以认可,体现了司法对于包括苏绣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支持;同时也明确刺绣艺人未经底稿作者许可制作苏绣属于侵害他人改编权的行为,对底稿作品在绣品中的价值比例进行司法定价。
原告曹某某曾多次获得国内外美术作品展赛大奖。年6月,曹某某通过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出版了以其笔名命名的画集,该画集收藏了曹某某的多幅山水画和工笔画,其中包括工笔画《华清浴妃图》。被告濮某某在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及苏州吴中区光福镇经营濮某某刺绣艺术工作室。搜狐新闻对于濮某某绣制cm*cm《华清浴妃图》苏绣进行过报道。濮某某在其工作室的宣传中曾表示,其创作的70cm*cm《华清浴妃图》单面细平绣曾获得金奖。年5月1日,曹某某委托代理人到被告工作室进行调查并进行了录音录像,濮某某在录音录像中表示其多年前曾将一幅《华清浴妃图》苏绣作品售于某公司,价格为80多万元。5月19日,代理人与濮某某相互添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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