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根据《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发〔〕61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让预防性健康受检者更便捷、舒心地接受服务,提高我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持证率,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经兴义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8月1日起,原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兴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再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健康证明》的办理。
二、年8月1日起,从业人员可自行选择符合预防性健康检查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自费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办理《健康证明》。
三、经市疾控中心与我市所有符合预防性健康检查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磋商,以下四家医疗机构可办理《健康证明》:
(一)医院, (二)黔西南福人健康体检中心, (三)兴义金州鸿源综合门诊部, (四)黔西南美年大健康体检中心, 特此公告
兴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年7月15日
责任编辑:李思洁
值班统筹:石磊
本期审稿:蔡桂兰
值班总编:宋娜
法律顾问: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杨出波律师韦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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